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合沟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黄政
审判员费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