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执保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4月24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31,作出(2019)苏03执保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9月2日,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3执保65号民事裁定对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