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天润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朔,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铭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铭远公司、**向***连带给付劳动报酬176787.5元及滞纳金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铭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经朋友介绍带二十多人在**承包的高流镇老范村红石街项目工地上负责1-4号楼土建工作。到6月主体完工后,因**、铭远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致***及所带的工人无法继续施工。后***与**协商约定,由***带领工人把剩余工程施工完成,每平方米150元,总款41万元左右,按工程进度发放工程款。***按照约定施工要求如期完成。在此期间,被告一共向原告与原告工人支付工程款24万元整。***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2021年1月24日,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明细单,约定余款于春节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辩称,原告陈述在2020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在高流镇施工。当时情况是1-4号楼有承建人,承建人为马继桥,项目实际是与马继桥签的合同,马继桥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后来散伙了,原告就到项目部找我们,说马继桥不做了,项目1-4号楼的瓦工转给原告做,当时项目部告知原告不能再补签合同,让原告找马继桥写一个证明,说明马继桥同意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当时原告说能否补签合同,但是项目合同已经入档了,我让原告找马继桥出证明,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让原告继续施工的条件就是原告履行马继桥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后来原告提交了马继桥出具的上述说明。我们项目实际验收时间是2021年3月26日。我们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分歧是合同内的一部分工程量如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等,这些工程量原告没有做,所以我们在工程结算时,这个工程所产生的费用是要扣除的。现在这个费用还不是最终的费用,到目前为止,后续有可能还存在找补、维修等,还要找原告做,还可能产生后续费用,在2021年3月24日之前通知原告对项目进行找补、维修,原告没有去,我们就找了其他人,这些工人的工资在结算工程款内也应扣除。原告的工程款结算单是我们根据合同单价来估算的,并非最终的价格,后续的未施工工程量和其他费用,应该在整个项目结束为准。春节的工程款未支付,并不是我们不支付,而是原告不认可应扣除的工程量。根据我们的项目文件,需要扣除费用为33865元,根据合同估算出来的数字应该是172747.5元。我在项目中是铭远公司的管理人员,职务是施工员,是铭远公司聘用人员,原告合理的项目款应由铭远公司支付,我个人不支付。请法院驳回***对我的诉请。
铭远公司辩称,高流镇的项目工程是我司承建,**是我公司员工,是高流镇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原告主张费用合理的部分我公司同意支付。我公司同意支付142922元,但是这个也不是最终数字。后续有可能会产生维修费用。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铭远公司承包高流镇老范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红石街项目,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600万元,结构层次2。**系铭远公司项目经理。
2020年3月28日,铭远公司(甲方)与马继桥(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红石街项目瓦工作业施工承包给马继桥,约定:1.工程内容为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瓦工作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开工后到竣工结束的全过程中的所有瓦工作业内容、人工清理基底、土方回填中的人工配合、砌筑、浇筑、抹灰、室内顶棚抹灰或刮顶、屋面全部施工、地、地坪凝土养护施工等。2.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150元(建筑面积),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建筑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3.所有主体封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50%,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4.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总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此工程一并交建设单位验收。若因分包工程使总包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乙方积极返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于2020年3月开始为该工程提供劳务,期间负责1号、2号、3号、4号楼建设,2020年9月完工。其中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因发包方另行找人施工,***未进行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的施工。***提供劳务未与铭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按马继桥与铭远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2020年9月27日,铭远公司向***支付高流红石街项目6-9月份工资16万元。2021年1月24日,**、***在高流镇老范村红石街项目1-4号楼瓦工班组结算明细上签字,结算明细中记载:***建筑面积2751.6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50元,总款412747.5元,已付款24万元,余款172747.5元,点工360元、240元、1200元、2400元,安全帽扣除160元,计4040元,合计余款176787.5元,实付17.6万元。
另查明,1.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红石街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的1-4号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于2020年7月24日验收合格。2.铭远公司投标文件中记载:(1)、1#土建,项目编码:010507001001,项目名称:散水,工程量15.3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80.71元,合价1234.86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1,项目名称:室外平台,工程量56.45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51.33元,合价14187.58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2,项目名称:室外台阶,工程量31.26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88.41元,合价9015.70元。(2)、2#土建,项目编码:010507001001,项目名称:散水,工程量11.18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80.71元,合价902.34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1,项目名称:室外平台,工程量105.8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51.33元,合价26590.71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2,项目名称:室外台阶,工程量61.05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62.17元,合价9900.48元。(3)、3#土建,项目编码:010507001001,项目名称:散水,工程量22.52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80.71元,合价1817.59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1,项目名称:室外平台,工程量50.32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51.33元,合价12646.93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2,项目名称:室外台阶,工程量27.77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88.41元,合价8009.15元。(4)、4#土建,项目编码:010507001001,项目名称:散水,工程量10.59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80.71元,合价854.72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1,项目名称:室外平台,工程量87.6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251.33元,合价22016.51元。项目编码:010507004002,项目名称:室外台阶,工程量50.97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69.41元,合价8634.83元。
本院认为,铭远公司与***按照马继桥与铭远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为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瓦工作业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现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未进行施工,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均属于瓦工的作业工程范围,对于未予施工部分的劳务费用应相应扣除。结合散水、室外平台、室外台阶面积,投标合同的报价等因素,本院酌定按该部分工程报价的30%予以扣除即扣除的劳务费为33865元。***进行施工的1-4号楼总建筑面积为2751.65有双方的结算明细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全部瓦工工程作为完成的劳务报酬为412747.5元,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劳务费33865元,余款378882.5元为***进行施工的劳务报酬,铭远公司已给付24万元,余款为142922.5元。铭远公司、***约定所有主体封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50%,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根据双方约定,主体封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50%即应支付189441.25元(378882.5元*50%),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80%即303106元,竣工验收日为2021年3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给付日期应为2021年4月3日,铭远公司至2021年4月3日已给付的款项为24万元,未达到80%,差额63106元,铭远公司应当给付。铭远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给***造成利息损失,***据此要求铭远公司给付滞纳金即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1万元过高,结合***的主张,本院酌定以6310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支持,以三个月为限。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尚未达到6个月,即另20%(95%-80%+5%)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要求,故本院对***要求给付该部分劳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可待符合给付时间要求后另行主张。**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铭远公司承担,本院对***要求**给付劳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报酬63106元及滞纳金(自2021年4月3日起,以631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三个月为限,如在2021年7月3日前给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8元,由***负担1419元,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9元。
审判员 张成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