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7452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西路众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贵,男,该公司法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沈 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