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2448号
原告: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口人和中国空气净化产业城233#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创智产业园综合楼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