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5执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021号(兰州交通大学天佑家园住宅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22452651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是:1、要求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7700.05元;2、本案执行费316元,由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
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连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工商及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冻结了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解冻);
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9)甘0105执297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3、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甘0105执297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
4、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27700.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6元。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甘0105执297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