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184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董事长。
被保全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仁境村。
法定代表人:贾涛,总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62.7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