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20号
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仁境村。
法定代表人:贾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晓达,男,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少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瑞琪,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