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0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仁境村。
法定代表人: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晓达,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城热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技益公司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技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东城热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二审在庭审程序上有瑕疵。二审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书上均没有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问题。2、混淆了两个不同案件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技益公司为东城热电公司更换叶片合同与东城热电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转子回装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3、以技益公司违反服务条款为由判决技益公司10万元的理由太荒唐。4、有3个关键证据没有被判决采纳。在判决中认定技益公司主张的“振动系安装问题”没有证据,不予采纳。本案中有3个关键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振动是安装造成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查明涉案31-25-7型25000千瓦冷凝式汽轮机说明书载明该汽轮机工作转速是3000转每分钟,临界转速1675-1700转每分钟。而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转子做低速动平衡试验,实验记录数据记载设置转速仅为350。技益公司将承揽的工作成果交付后,东城热电公司交由泰安凯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汽轮机组装完成,在冲转试运时出现振动超标现象。东城热电公司告知其涉案汽轮机回装后存在振动超标的问题,并多次要求其到现场确定故障原因,技益公司以振动与其承揽工作无关为由未到场处理,技益公司的行为有违其在技术协议中关于“严格遵守修后服务原则,无偿提供技术服务,解决不了的故障缺陷必须48小时内到厂进行技术服务”的约定。2019年2月13日东城热电公司再次给技益公司发函要求其到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振动超标的原因进行现场确认,技益公司亦未到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涉案汽轮机经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做高速动平衡试验合格后,由泰安凯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并已正常使用。技益公司主张振动超标系安装原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技益公司主张的原审未归纳焦点问题属于程序瑕疵的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技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娄勇军
审判员 曹 毅
审判员 岳彩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董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