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2820号
原告:**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B1512R,住所地沭阳县汤涧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鑫鑫,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如东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9786P,住所地沭阳县教育产业园(上海南路西侧、学院路南侧)。
负责人:周桂官,该中学校长。
原告**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如东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