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军。
被执行人:许昌开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海清。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开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开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2398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