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4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
法定代表人:操隆震。
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庆街/div>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特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1698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