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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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0750A,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
法定代表人:操隆震。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志龙,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70109B,住,住所地:浙江开化工业园区华埠路**/span>
法定代表人:谢道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房租及违约金共计170000元(利息按裁判文书计付),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未有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本院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在其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开化七一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房租及违约金共计170000元,欠缴案件执行费24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浙江汉典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1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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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