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3583号
申请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东方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510293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东方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10293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普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发科
书记员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