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27号
河南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23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河南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本院于2024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河南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予以确认,申请本院以执行完毕结案。本案应收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完毕。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2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1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