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13798号
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之一汇创意产业园A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争名、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争名,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承包或承揽关系。原告根据被告安装或维修空调的数量向其支付报酬,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到原告处工作,主要负责空调的安装和维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保。原告以计件方式计发被告的工作报酬。2017年4月15日,被告因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摔伤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未再回原告处继续工作,在此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由原告支付。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9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7]1539号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述是广州市白云区美的空调的总代理,负责美的空调的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日常施工服务中,空调安装维修的材料由原告提供,费用由原告收取。
被告拟证实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工作证、工资条、收款收据一组、工程签证单、安装维修服务单、谈话录音(节选)、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派工信息等证据。原告对于工作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因为工作证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对工资条的三性不予确认,因为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原告公司任何的标志标识,工资的构成情况也不合理。对收款收据的三性不予确认,0000221收据虽然有原告的公章,但因被告2017年4月15日就没有回公司,该收据是5月15日出具的,所以是矛盾的。对工程签证单原告认为,工程签证单编号为0005942-0005960,被告提供的是一整本的空白单据,这种空白的表格可以随意拿到,无法就此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安装维修服务单,抬头是聚诚诚达,与原告的名称不一致,该维修单也看不出被告的任何信息,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对于谈话录音、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三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被告出示手机号码为182××××1271的信息内容,拟证实原告通过飞信系统对员工进行管理。飞信内容包括“明天4月4号(星期二)例会改4月6号(星期四)上午8:45分进行,请各位师傅准时参加……”、“胡富佳138××××8072钟落潭五龙岗村委旁边穗百大楼四楼KFR-72LW/BP2DN1Y-PA400(B3)1台4-11日安装车队送货高空作业费100元/台,备2米铜管90元/米”、“因为有部分单据未审核好,工资推迟到下星期发,请大家相互知照……”、“再次重申:各位师傅记得三天内交单交卡,不要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说为什么不上数计提,为什么别的师傅有30/40/50/60元的补贴,您却没有?”等分配空调安装维修任务、召开例会等日常管理的通知。原告对上述通知信息不予确认,并否认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表示其公司有内部平台,通过内部平台发布工作管理、任务信息。本院限期要求原告提交其如何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及信息内容,但原告逾期未提交任何证据。
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裁决书、工作证、工资条、收款收据一组、工程签证单、安装维修服务单、手机短信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企业在工资薪金的形式上实施的是纯提成工资制,被告作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其付出的工作量,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则不得。因此较之日常坐班制度,原告企业在用人制度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原告仍然对被告具有指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被告提交的证据部分虽有瑕疵,但工资条、收款收据、工程签证单、安装维修服务单、手机短信信息等证据间,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信息内容,可以明确反映原告对被告有日常管理的行为,被告对于原告具有依附性。原告否认信息的真实,辩称其公司有内部平台发布工作管理、任务信息。既然是内部平台,被告如是外部劳务人员如何能接收此信息?本院限期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如何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及信息内容,但原告逾期未提交任何证据。据此,原告所述矛盾且缺乏理据,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
二、被告进行的空调安装维修服务是根据原告的指令性要求去完成,并不是其独立的经营活动,它是被纳入原告企业经营服务的整个组织体系中,被告与其他劳动者一道共同完成原告对外承接的工作任务,并据此取得劳动报酬。因此,被告对于原告具有从属性。
三、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工资的特质,且被告在空调安装维修施工中的材料由原告提供,费用也由原告收取,这可以看出原告为被告空调安装维修提供了原材料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这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四、劳务工作一般是一次性的,具有短期、临时、应急的特点。而原告从事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原告自述是广州市白云区美的空调的总代理,负责美的空调的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因此其所进行的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工作任务可看出是持续性、长时间的,属常态性工作,这与劳务工作的特点不相符合。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与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聚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萧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