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191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金朋小区C楼7**6层2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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