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86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金朋小区C楼7**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泽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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