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真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路亭湖都市。
法定代表人仇正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925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货款2459444.99元,并承担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应向原告支付承包金40万元。对被告应偿还的垫付货款2459444.99元,由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8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159444.99元。如被告按期足额清偿,原告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如被告有一期未足额清偿,则原告对利息部分不予放弃。二、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承包金40万元,由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如被告届时足额给付承包金20万元,则原告对承包金的剩余部分予以放弃;如被告届时未足额给付,则原告对承包金的剩余部分不予放弃。三、对上述应偿还的款项,如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足额清偿,则原告有权对全部债权的未受偿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855元,减半收取15427.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5427.5元,由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279.23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279.23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5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潘明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