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702号
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工业园解放路与恒宇路交汇北6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10P866。
法定代表人:刘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萍,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999号东方·昌大广场4号楼办公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R96N1U。
法定代表人:于社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