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01民初842号
原告: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古再勒巷187号。
经营者:***。
被告: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高建,公司经理。
原告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1.51元,由和田市丰源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高新豫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