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4民初1135号 原告:新疆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庸,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程帮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如则**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艾则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