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宏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7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宏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交易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