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668号
申请执行人东宁鹰鹿农用钢结构大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
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