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河北博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138号 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7594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北渚村石家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博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36178822A,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东龙府邸9号楼2**1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35元(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