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5141号
原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高速秋浦天小区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7534122P。
法定代表人:耿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山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敬老院临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7XT7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乐行路北侧、3202线西侧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485947154X(1-1)。
法定代表人:马海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山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预收5191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