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538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485947154。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
原告***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预收7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