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914号
原告: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2666112Y。
法定代表人:洪飞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镇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485947154X。
法定代表人:刘祥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阳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镇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06LB87。
法定代表人:杨芳。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建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XJB3W。
法定代表人:杨东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阳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9464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洪刚
人民陪审员 曹雪萍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