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零壹移动互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健,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光,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益阳市零壹移动互联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益阳市零壹移动互联系统有限公司、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益阳市零壹移动互联系统有限公司、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各负担20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康彪
审判员 李京伟
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