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660号
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卢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全,总经理。
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国际机场空港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光。
第三人:东莞市佳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长盛南路132、134号。
法定代表人:钟锦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佳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2元,由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