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桂林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607号
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中心东路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红桥,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肇磊,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雁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唯唯,该公司法务。
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元,由原告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农玉慧
代书记员 廖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