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6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卢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全。
委托代理人徐良帅、马妙云,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代理人石佳宁、尹晶,分别系广东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蓝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B-130号。
法定代表人钟必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17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截止至2019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910.6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286910.66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了结本案分两期支付;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工程款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以工程款中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每日0.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限额);被执行人深圳市蓝海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4978.35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迳付给申请执行人。调解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844.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4.71元,剩余247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委托乳山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蓝海源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反馈查无记录。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产、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09422.3元及后续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蓝海源贸易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1971执26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庆生
审判员 李正文
审判员 曾明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