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卢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州段)376号时尚购物广场6层01、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1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工程款共计31801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实现给付,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13执6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