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377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北肥西路西朝阳大厦1幢1604室。
负责人:黄道勇。
被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神舟路3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汪剑锋。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