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310号
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神舟路3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