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神舟路3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汪剑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
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京02财保3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等值财产。现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冻结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靖元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