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泰兴市某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5838号 原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57号D栋3层。 法定代表人:**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兴市**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临港产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5555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地质勘察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地质勘察工程及方格网测绘工作,暂定勘察费合计279854.06元。2021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具体勘察方案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确认。2021年4月13日,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开工通知书》,原告进场进行勘察及测绘工作。之后,双方的项目负责人等建立了“泰兴地勘沟通群”。自2021年4月15日,按照被告项目管理人的“每天把日报发到群里”的要求,原告项目负责人员每天及时在“泰兴地勘沟通群”发送勘察工作图片及日报表至2021年4月29日,原告完成了调整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勘察方案,实际布孔及实施工作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及测绘费付款方式计算后工程款为355556.06元。2021年8月被告负责人通知原告项目停建。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实际工作量的勘察及测绘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合格的地勘报告及发票,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未完成结算。工程款金额也未确定,付款条件不成就。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双方2021年4月9日签订的《***兴装配式产业园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合同》第8条,乙方提交的报告成果、技术资料需经甲方书面审核验收,其次根据合同第6.3条,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才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段进行支付,6.3.1条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测绘报告完成,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及第三方审查合格的地方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6.3.2条勘察及方格网测绘完成,且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并且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交付款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结算余款。6.4条甲方每次付款前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的相应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100%时,乙方必须提供至结算总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按照合同执行约定提供合同的地勘报告及发票,而且工程也没有竣工验收,且未完成结算。综上所述,本案的工程款金额没有确定,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司依法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9日,原告(乙方)于被告(甲方)签订《**—泰兴装配式产业园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合同》,约定:1、由乙方负责**—泰兴装配式产业园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及方格网测绘,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勘察工程总工期40天,暂定勘察费279854.06元;2、甲方委托***为工程负责人;3、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经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的实际工作量,与乙方进行勘察及测绘费结算,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及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勘验。期间,双方人员通过微信在“泰兴地勘沟通群”发布相关勘验信息。后工程停建,双方就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地质勘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鉴定,工程造价为355556元。 以上事实有地质勘察工程合同、工程材料、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停建变更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给付原告工程款,经鉴定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355556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55556元。关于被告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报告的异议,本院系依法通知双方均到现场,该鉴定报告系结合实际施工中工程资料确定,应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兴市**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355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7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1031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