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怡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新疆怡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196号 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931823X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工业园区北部新兴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怡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8APM6K,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迎*******5-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怡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账号×××)账户中的175520.76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额175520.76元)。 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怡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账号×××)账户中的175520.76元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8元由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