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1执48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江苏XX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81执48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先胜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