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道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撤回对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71元,减半收取152935.5元,由上诉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会峰
审判员谢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