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1162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申请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中山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施永金,该公司经理。
***与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