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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辖终字第0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镇XX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某某。
原审被告*某某。
原审被告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原审被告*某某、原审被告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辖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事实上是***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款协议书是对各方工程款纠纷所做的约定,并非借款纠纷约定,且还款协议书也未约定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辖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之范畴,应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基础事实虽为***向***借款,但其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书》中对上述借款归还事宜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协议履行地为常熟,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坚
审判员*雄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