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46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58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意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92元,由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永明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