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4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街道环兴路环山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念,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反诉原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反诉原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隋炘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