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诉被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855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海市乌达区八音塞法律服务所。 被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念,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3I日生,汉族,住址包头市。 被告:**,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乌海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缓、减、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