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榜收,打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审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9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的车间内受的伤,因此,上诉人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为管辖地,不应以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的管辖地。请求将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一审第一被告的住所地虽然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但第二被告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张榜收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内蒙古多力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