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300号
原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桂花巷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5PF3Q14。
法定代表人:戴超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雷皓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9元,减半收取7809.50元,由原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孝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陈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