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4执55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桂花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5PF3Q14。
法定代表人:戴超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君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G。
法定代表人:苏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8125.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5000.00元,收取了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