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与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3776号
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68875621Y。
法定代表人:杜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桂花巷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5PF3Q14。
法定代表人:戴超宇,经理。
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00元,减半收取845.00元,由原告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杜海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家成
书 记 员 周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