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财保182号

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城镇花巷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5PF3Q14。

法定代表人,戴超宇,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雷皓云,职务,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签订东簏国际1号、10号、11号楼门窗、百叶、栏杆安装合同,工程完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2502111.72元,被保全人支付1300000元,尚欠1202111.72元未支付,现被保全人除了在重庆桓隆商贸有限公司有东麓国际菜市场商铺的销售款外已无其他财产,公司正在转移财产,其行为可能导致判决生效后不能或者难以执行兑现”。故要求对重庆桓隆商贸有限公司应付被保全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的东麓国际菜市场商铺的销售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乐山市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德银

书 记 员 谭力铭